噪声监测
名称 | 仪器要求 | 点位布设 | 传声器设置 | 测量时间 |
区域环境噪声 | 测量仪器精度为2 型及2 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,其性能需符合GB3785 和GB/T 17181 的规定,并定期校验。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.5 dB,否则测量无效。声校准器应满足GB/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。 | 0-3类声环境功能区:将要普查监测的某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格,网格要完全覆盖住被普查的区域,且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 个。测点应设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,测点条件为一般户外条件。 4类声环境功能区:在每个典型路段对应的4类区边界上(指4类区内无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)或**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(指4类区内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)选择1个测点进行噪声监测。这些测点应与站、场、码头、岔路口、河流汇入口等相隔一定的距离,避开这些地点的噪声干扰。 |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,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(指传声器所置位置)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: a)一般户外 距离任何反射物(地面除外)至少3.5 m 外测量,距地面高度1.2 m 以上。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,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。使用监测车辆测量,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.2m 高度处。 b)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,距墙壁或窗户1 m 处,距地面高度1.2 m 以上。 c)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 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 m,距窗约1.5 m 处,距地面1.2 m~1.5 m 高。 | 0-3类声环境功能区:24小时连续监测,监测分别在昼间工作时间和夜间22:00-24:00(时间不足可顺延)进行。在前述测量时间内,每次每个测点测量10min 的等效声级Leq。 4类声环境功能区:铁路、城市轨道交通(地面段)、内河航道两侧:昼、夜各测量不平均运行密度的1 小时值,若城市轨道交通(地面段)的运行车次密集,测量时间可缩短至20min。 高速公路、一级公路、二级公路、城市快速路、城市主干路、城市次干路两侧:昼、夜各测量不平均运行密度的20min 值。 |